旨在进一步强化排水户污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范化管理,浙江省住建厅近日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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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稿》规定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前的规划要求,要求充分考虑规划区域内排水户的污水,综合分析经济技术可行性,对可接入污水尽可能接纳。同时明确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范围,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是必须接纳的,在集中处理设施有能力有处理余量情况下,应考虑接纳集中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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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的接纳处理范围要求。对现有设施应根据已有能力接纳排水户污水,而对建设改造的设施,要求在设计、施工和验收等过程中,充分考虑接纳覆盖范围内排水户的污水。排水户合计排入处理设施的日累计污水量不得超过处理设施的设计日处理量减去在排水户污水排入前实际处理量计算所得的剩余处理量。日累计污水量的排入流量的控制应按照处理设施的运行要求进行设置,不得冲击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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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稿》提出按污水性质分为禁止排入的污水和可以排入的污水。禁止排入污水包括含 GB 8978 中一类污染物废水、有毒有害废水、工业废水等。可以排入污水指除禁止排入污水以外的排水户产生的污水,但要求在一定的水质和水量范围内方可排入。由于目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该类废水处理能力有限且会影响对其他污水的处理效果,因此禁止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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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可以排入的污水的水质、水量在处理设施能力范围内的允许接入;当可以排入的污水的水质、水量在处理设施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允许接入。其中水质主要考虑处理设施能否具备处理,水量主要考虑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当处理设施余量有限时,按先后顺序接入排水户,排水户污水未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前应按要求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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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为允许接入的排水户,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接入协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方可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期间,排水户应规范污水排入的相关行为的全过程,不得对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冲击,要求污水排入过程均匀稳定。判断为不允许接入的排水户,应当通过自建设施或者委托处置等方式处理污水,不得将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不得向环境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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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和设改造集中处理设施时,在出水水质符合排放标准的前提下,设计规模和设计水质应充分考虑拟接入的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对排水户提出预处理要求并备案。常规性检测指标包括 pH、SS、BOD5、CODCr、氨氮、总氮、 总磷、水温、色度等 9 项,其中餐饮废水需增加动植物油指标的检测,食品腌制污水需增加氯化物指标的检测,洗涤行业污水需增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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